关于信仰自由给一个朋友的答复

作者:李柏光2005-12-2717:58:00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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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英文词汇里,是没有与汉语相对应的"邪教"这个词的。"邪教"这个词完全是中国人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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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邪教"的中英文概念


  首先,明确地讲,在英文词汇里,是没有与汉语相对应的"邪教"这个词的。"邪教"这个词完全是中国人的发明。
  
  在英文里,只有一个词"cult"与中文的"邪教"似乎沾点边:"Cult"这个词在英文里的本意是"狂热的崇拜,迷信"或"热衷搞迷信崇拜的倾向"。
  
  所以,谈到与"邪教"一词相对应的英文词汇时,中国的官方用语也是采用"cult"这个词。在中国官方的"反邪教网"中,"反邪教"这三个字用的英文也是"anti-cult"。


二、"邪教"与信仰自由的关系


  首先要说明的,信仰纯粹是一种内心情感活动,法律在任何时候都是不能介入并对公民的信仰内容进行评价。因为法律只管人的外在行为而绝不能去窥视人的内心思想和情感。
  
  在一个宪政民主国家,每个公民都享有自由自在地信仰或者拒绝信仰任何宗教或鬼神的权利,甚至是信仰魔鬼的权利或者崇拜任何偶像的权利。只要该公民没有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那么,执法机关就永远不能对拥有上述信仰的公民采取限制他自由的行动。即使在公民有违法犯罪行为后,法律惩罚的也不是该公民的信仰内容,惩罚的只是该公民的外在行为。
  
  因此,在一个宪政民主体制下,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都无权对任何一个公民的信仰内容进行法律上的评价并以此评价作为剥夺公民信仰自由权利的依据。这就是文明社会通行的信仰自由概念。
  
  所以,你会发现,在日本,被我们中国媒体和官方称为"邪教"的奥姆真理教,即使在该教派的成员在地铁施放杀人毒气后,该教也没有被取缔,而仅仅是把策划者和实施者绳之以法而已,该教派在法律上仍可继续存在,因为这是宪法保护的权利。
  
  在欧洲和美国,被我们的媒体和官方视为"邪教"的各种教派就更多了,著名的有美国的"太阳圣殿教",但执法机关从来不能取缔它们,除非这些教派中的成员触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这些教派成员永远都可以自由而安全地信仰并崇拜他们的理智所选择的各种鬼神甚至魔鬼。
  
  可以这么说,信仰自由就象一个的人的生命一样宝贵,从人一出生到坟墓,时时刻刻都享有这种权利,不受剥夺,即使是在监狱服刑或在军队当兵,都享有神职人员为他们服务的权利。
  
  (这下,你应该理解我为什么为杨子立申请受洗、读经和祷告的权利了吗?因为中国宪法第36条已经宣布了这个权利,这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自由,任何时候不能剥夺。)

本文作者:李柏光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链接地址:http://liboguang.blogchina.com/110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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